「台灣照明委員會(CIE-Taiwan)」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委員會中文名稱為「台灣照明委員會(CIE-Taiwan)」(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Taiwan;法文名稱為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L’eclairage-Taiwan;簡稱CIE-Taiwan。
  2. 本委員會宗旨為聚焦於光學與照明產業的發展,凝聚會員間之共識並加強國際合作,以促進產業繁榮進步。
  3.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成為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於國內的唯一窗口。
    • 建構合作平台,提供會員廠商資訊交流、形成共識訂定國內「光學與照明」標準;指派會員代表參與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國際標準的制定。
    • 舉辦學術演講會、研討會及訓練,以推展有關光學與照明學術及應用技術。
    • 反應會員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與推動照明產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第二章 會員

  1. 本委員會會員如下:
    • 發起會員:包含台灣照明學會、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光電半導體產業協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央大學照明與顯示科技研究所、中華民國計量工程學會、自動光學檢測設備聯盟、中華色彩學會、台灣科技大學色彩科技中心、工研院電光所、工研院能環所、工研院量測中心。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委員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立民營機構、學校或團體,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審核後得為團體會員。
    • 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核後成為個人會員。
  2. 本委員會員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本委員會會員應積極參與各項活動,並擁有下列權利義務。
    • 各級會員有遵守本委員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各級會員享有委員會舉辦相關活動與訓練課程之費用優惠方案。
    • 各級會員享有購買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出版品折扣。
    • 團體會員在技術、管理、組織的事務上擁有投票權、被推舉權;且單一團體會員之投票權以一票為限。
    • 個人會員無投票權;但有被推舉權。
    • 獲得CIE最新資訊。
    • 涉及技術研究及標準發展之相關經費則採工作分攤原則(work sharing principle),由各技術部門成員執行之相關計畫支應。

第三章 組織

  1. 本委員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顧問及技術工作組。
  2. 本委員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四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議決制定或修訂組織章程。
    • 推選執行委員。
    • 議決本委員會成立與解散時程。
  3. 本委員會置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十八至二十四人(含會長、副會長),本委員會第一任執行委員由發起會員及其推薦之國內具代表性組織共同組成,嗣後之執行委員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共同推選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同意行之,非會期期間遇有重要議案時,由秘書處提案,呈報會長後,執行委員會得採用通訊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決議。職權如下:
    • 推選會長、副會長。
    • 審核委員會年度工作重點。
    • 審核會長提名之顧問及秘書長人選。
    • 審核會長提名之技術工作組(Divisions)召集人、副召集人。
    • 審核技術工作組召集人提名之標準工作小組(Technical Committee)召集人。
    • 審核各技術工作組提案送交CIE國際會議之標準草案。
  4. 本委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由執行委員共同推選產生。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委員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5. 本委員會秘書處由會長所屬組織擔任,設秘書長一名,由會長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會長相同。秘書處工作內容如下:
    • 綜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並執行會長交辦事務。
    • 規劃委員會年度工作重點。
    • 召集委員會會員大會。
    • 受理團體與個人入會申請及審核。
    • 執行章程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各項事務。
    • 協助會員大會決議之推動。
  6. 本委員會得依需要聘請顧問多名,由會長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一年。
  7. 本委員會依CIE要求設立七個技術工作組(Divisions),設召集人一人、視需要增設副召集人,以推動相關活動。技術工作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會長提名後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後擔任;技術工作組召集人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會員加入技術工作組,然會員可自行提出申請加入技術工作組,並經召集人同意後加入。工作組成員應協助該工作組召集人完成該工作組之任務。
  8. 技術工作組得視需要成立標準工作小組(Technical Committee),設召集人一人、視需要增設副召集人,以推動相關標準草案制定。標準工作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技術工作組召集人提名後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後擔任;標準工作小組召集人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會員加入成為組員,然會員可自行提出申請加入標準工作小組,並經召集人同意後加入。組員應協助召集人完成該工作小組之任務。
  9. 擔任本委員會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標準成果

  1. 台灣照明委員會著作權與專利智權相關政策:
    • 照明標準發展過程產出之各項技術標準草案文件著作權屬本委員會所有,唯若有自其他出處引用之相關研究成果仍屬原作者所有,但須獲得原作者同意本委員會使用,並同意納入該研究成果作為本委員會標準內容之一部份或全部。
    • 標準成果涉及專利且該專利對於標準之運用實施屬必要專利(essential patent)時,須獲得專利權人對任何標準使用者,同意無償或在合理且無歧視條件與期限(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RAND)原則下,授權使用該專利。
  2. 研究項目與標準草案之審議,以及國際標準之提案、審議與意見申覆,由技術部門(Division)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出席,出席專家三分之二投票決議,送執行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投票同意執行。後續之相關活動由秘書處負責協調運作。

第五章 經費

  1.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及年費。
    • 補助款。
    • 會員捐款。
    • 其他收入。
  2. 本委員會之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 首次加入本委員會須繳納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學校團體會員新台幣叁萬元。
    • 會員入會後每年初須繳納年費,個人會員年費為新台幣伍千元,團體會員年費為新台幣叁萬元,學校團體會員年費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 委員會發起會員免入會費及年費。
    • 已入會之會員未繳納年費,視同尚失會員資格,伺後如欲恢復會員需再繳納入會費後,使得恢復會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